陕西省制度新“办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
加入时间:2013-08-02 15:12:06 当前新闻点击率:3072
医疗器械网讯 近年来,各地药监管理部门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市场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对查处药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方法还有待提高。据悉,陕西省为了能够保证药监局能够正确无误及依法查处药品、医疗设备违法案件,日前省药监局制定并下发了《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查处办法》,全面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护航。 “查处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应设立专人,负责案件的受理、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对有明确违法行为和事实依据的案件,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在7个工作日内立 案。在调查取证期间,药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 办人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案件有关内容及查处情况。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查处办法”提出,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到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自立案之日到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不得超过50 个工作日。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填写《案件合议记录》,一般案件由3名以上药品执法人 员组成合议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合议,提出处罚建 议,经处、支队(科)室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包 括GMP、GSP等认证证书)、撤销药械批准证明文件或罚没款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处、 支队(科)务会研究讨论,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查处办法”同时明确了处罚听证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 条件和当场收缴罚没款条件,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没收、销毁假劣药品药械 以及结案要求等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 “查处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查处,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和依法办案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