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鼓励新医改九原则
加入时间:2011-10-13 09:47:48 当前新闻点击率:466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保的全面覆盖,公众对医疗的需求和现有的医疗资源差距很大,而原有的医疗资源结构和功能严重失衡,必须进行调整。现今走进医院住院部,经常会看到过道上摆满的床位,让人深感医疗资源突出的供求矛盾。
昨日,郑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办医院,有资质人员可开办个体诊所,试点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允许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办医模式,投资额高于5000万的可给予投资额6‰的一次性奖励。
原则一---平等
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可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政府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享受与公立医院同样的补助;在加入医疗急救网络、等级评审、医疗技术准入等11个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原则二--- 重点领域
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布局哪些医疗领域呢?
意见要求,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纳入统一规划,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接合部、城市新区和农村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医院管理集团、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特色诊疗服务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精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及以“高、精、尖”为特点的品牌连锁医疗机构。
重点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联合、入股、捐赠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倍增工程,尤其是在宜居健康城举办高水平的优质医疗机构。
原则三--- 鼓励进入
今后,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另外,意见特别提出,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审批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原则四--- 参与改制
今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比如,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
如何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呢?文件明确,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法,把一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但要注意的是,在重组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原则五--- 境外资本
意见要求,鼓励境外资本到我市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争取开展境外资本在我市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
境外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支持政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原则六--- 公办民营
未来,加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力度,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办医模式。方式有三种:一是政府提供医院用地,由社会资本依照BOT(建造、营运、移转)方式委托经营;二是政府投资进行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购置设备及聘雇医护人员并负责经营,若干年后开始向政府支付租金,该项资金将全部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三是对部分经营不善的公立医院,可由非公立医院或医疗投资、管理服务机构派遣人员负责经营,社会资本可享有医院的部分收益作为管理服务费用。
原则七--- 支持政策
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办医机制。
市内五区新建的非公立医院,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给予投资额6‰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开展特色诊疗服务的中医、中西医、民族医和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的医疗机构,以及精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至投资额的7‰。
今后我市将对市内五区非公立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水平、依法执业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评,每年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安排专项经费,对成绩突出者给予每年10万元的奖励。
原则八--- 看病价格
社会资本开办的医疗机构是否会更让市民“看不起病”呢?
文件明确,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基本医疗服务要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这也意味着价格要和公立医院一致。
意见规定,这类医院可实行自主定价,但要认真执行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
为了降低医院成本,政府给予了多项支持政策。比如,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可享受多项免税: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征收后按50%逐年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原则九--- 政府扶持与监管
今后,按照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按同等条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等级的报销项目和标准。
另外,政府可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逐步扩大购买的范围和比例。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或成立医疗慈善基金,开展医疗救助等慈善活动;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执行任务,可获得政府补偿。非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各种质量监控网络和质量监管体系,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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