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销售美瞳必须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加入时间:2014-10-24 09:47:08 当前新闻点击率:2356
医疗器械网:如今越来越多追求时尚的女性喜欢佩戴美瞳,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美瞳的质量监管力度,打击过期、淘汰、伪劣假冒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检查的通知》。
据悉,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美瞳)监督检查是该局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一,接下来将按照国家局的部署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市民有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本次重点检查美瞳和护理液等产品的经营企业,主要查看商家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及是否超范围经营等;经营的美瞳等是否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法定证明文件;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销售过期、淘汰、伪劣假冒产品等。
省食药监部门提醒,美瞳是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和其他角膜接触镜具有同样风险,存在使用禁忌症,并不适用于每一位消费者,消费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和使用说明书合理使用。建议购买美瞳时,到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资质的眼镜店购买,同时,购买时要认准“国食药监械(准)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