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对医疗器械库房面积的要求
加入时间:2022-02-25 14:30:33 当前新闻点击率:958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企业经营医疗器械,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库房,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对医疗器械库房面积的要求。 1、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库房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经营助听器的,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
2、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试剂、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除外),医疗器械库房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医疗器械库房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 3、法人单位分支机构(跨设区市设立的除外)及专营医疗器械设备类的,可不单独设立仓库,但应当具有加盖法人单位或所授权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原印印章的有关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安装和售后服务等承诺,以及所专营产品的注册证、授权文件等证明。 4、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可以不设仓库,但应当有专柜存放。 除此之外,医疗器械产品除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一般按温湿度要求分别储存于冷库2-10℃,常温库10-30℃,阴凉库不超过20℃,相对湿度应保持35%-75%之间。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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