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医疗纠纷调解委 明确规定医患双方责任
加入时间:2011-11-22 10:46:27 当前新闻点击率:4157
普朗医疗器械公司资讯——地级以上市设医疗纠纷调解委,将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职责和权利,将有利于调节并解决医疗纠纷。 患者及家属八类行为要被处罚 草案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将受处分或被追究刑责。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二)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 (四)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五)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六)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七)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患者死亡12小时内须移送殡仪馆 草案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置程序。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二)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结论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三)在患方要求下,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四)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在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殡仪馆,死者近亲属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通知殡仪馆,协助死者近亲属和殡仪馆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相关处理事宜;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进行尸检明确死因。(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家属阻碍移尸 处置民警有权移放 草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引导双方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有权移放尸体。 民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陈尸医疗机构、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案件后,迅速安排殡仪馆车辆和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在现场处置指挥部或民警的指挥下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尸体到殡仪馆保存。 赔偿过万公立医院不能自行协商 赔付超过10万应先进行技术鉴定 草案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草案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草案规定,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地级以上市应当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设立医调委,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草案明确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一般情况下,医调委受理的案件应在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应该在30日内调结。 据记者了解,广东省医调委已于今年6月份低调成立。医调委属于行业性、专业性的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独立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公司之外。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依法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患者 草案明确患者享有五大权利 (一)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向其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二)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四)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医院 三种情形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有权按规定收取医药费用;应患者要求,为患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等资料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草案中有一条医疗机构免责条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草案要求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文章来源--普朗医疗器械公司网编发表,转载请注明出处(//www.jrclinics.com)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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