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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医疗器械目标应该是合理低价
加入时间:2013-05-20 13:21:07  当前新闻点击率:2630
    普朗医疗器械网讯 针对《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这个“理想的目标”实际操作起来却不易实现:要找到市场平均价格,先要找到市场价,而评委们在投标文件上看到的只有“投标价”,没有“市场价”;即使评委们对市场价心中有数,但是投标价在公开招标中已经没有商量的余地,你只能认可投标价。退一步说,即使投标价算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价,通常说的市场价有批发价与零售价的区别,它又是指的哪一种呢?有人说“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可用以指导预算的编制,然而不公开的预算又如何能引导投标价呢?何况“低于”是指一个比较大的价格区间,编制预算也是不好把握的。
 
  由于“低于市场平均价”难以把握,实践中常演化为最低价中标。财政部针对政府采购的价格评审问题在2007年发出过《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低价优先”,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并给定了统一的计算公式。虽然文件中回避了一个“最”字,然而其实质是“最低价优先法”,即主张以“最低价”为采购活动的价格目标。
 
  由于《通知》规定的“最低价优先法”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确立的价格目标不尽一致,也就造成了行业内在价格目标认识上的混乱和操作上的游移不定,导致了招标时在确定价格权值和确定价格评分方法上的随意和多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在价格目标认识不清的前提下,如此大的权值选择空间,必然使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价格评分方法的确定也比较随意:有的以最低投标价作为基准值,其价格评分为满分;有的以全部有效投标人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价)作为基准值;也有以此算术平均值(价)下降某一确定比例之值作为基准值,等等。
 
  各地在招标实践中价格权值确定的随意和价格评分方法的多变,虽不敢断定其背后就一定有什么文章,但至少会让规范的医疗器械厂商在价格政策上难以保持稳定。市场价格搞乱了,就更容易给潜规则留下空间。
 
  采取有效方法 实现合理低价
 
  1.从医疗器械的招标实践来看,把最低价定位为价格目标,其资金使用效益并不理想
 
  政府采购医疗器械的采购文件中,有的声明“最低价并不是中标的必备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以最低价作为价格评分的基准价(即价格评分满分),同时取大比例的价格权值,则最低价投标人频频中标也就不足为怪。其结果导致有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门研制“投标专用机型”以谋求生存所必需的利润,有的以售后服务严重“缩水”来维持运作,最终吃亏的还是众多基层卫生机构的用户。政府采购是节约了资金,但来自基层用户的不断抱怨,显然反映出这种办法的不足。更有甚者,投标人用串标、围标、陪标的方法,把高于市场价的投标价“营造”成投标中的最低价,评委们只能无奈认可,导致政府糊里糊涂地买了高价产品。
 
  2.“合理低价”可以试行作为政府采购医疗器械的价格目标
 
  以“算术平均值(价)”作为价格目标也不可行。由于政府采购医疗器械大多是常规的通用设备器材,其数量和金额往往都比较大,在这样的大批量交易中,以算术平均值(价)作为价格目标不但不合乎买方市场普遍追求低价的心理期待,而且违背了市场批量交易的行规。
 
  显然,要找到一个买卖双方都容易接受又易于操作的价格目标,就只能在低于算术平均值(价)又高于最低价的区间来讨论了。
 
  对所有的有效投标人投标价取一个算术平均值(价),就是“中值”,低于中值的就应该是低值(低价)的范畴。低价要适度,是不是适度,就看是不是双赢;是不是双赢,就看双方是不是都可以接受;双方都可以接受,符合双方在价格上的心理定位,就说明这个度是合适的,合乎市场规则和经济规律的“理”,是一个合“理”的低投标价,权且称它为“合理低价”。所以呢,“合理低价”可以试行作为政府采购医疗器械的价格目标。
 
  3.通过价格权值调节来体现“合理低价”
 
  政府采购鼓励采购本国产品。但由于医疗器械的特殊性,一些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经过批准的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其实仍应允许本国产品参与投标。这时,参与政府采购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基本上有三个来源:国产品、进口品牌国产品和进口品。三个来源的同一类货品其市场价是递增的,即国产品价格最低,进口品价格最高,进口品牌国产品则居中。这也就决定了相应投标人各自不同的价格心理定位。而且这种不同的价格心理定位在行业内大家都是认同的。
 
  如果以“合理低价”为价格目标,就必须正视价格心理定位的差别,区别对待才是“合理”,合乎“双赢”之“理”,在双赢的前提下达成的低价才是合理低价。而调节价格权值可以“补偿”不同的价格心理定位,使之趋于"合理"。
 
  具体来讲,采购人偏重于在进口品中选择中标产品,就需要补偿进口品的价格劣势,降低价格评分权值,可以选择价格评分权值为百分之三十;反之,偏重于国产品的,助长其价格优势,提高价格评分权值,就相对降低了技术评分权值,补偿了其技术上的相对劣势,则可以选择价格权值为百分之五十甚或百分之六十;偏重于进口品牌国产品的,可以选择价格评分权值为百分之四十。
 
  4.在价格评分方法上体现“合理低价优先”
 
  在医疗器械的招标中做了些随机调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多数的意见认为,取有效投标人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价)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九十五,则是买卖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区间。在这个区间内的任一价格都可以看作是一个“合理低价”。
 
  操作中,以每一个确定了的合理低价作为价格评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体现“优先”。以这个基准价为中心,根据各个投标价的高低偏离程度(比例),按照“高偏离多扣分、低偏离少扣分”的原则计算,一组体现“合理低价优先”原则的价格评分就一目了然了。
 
  当然,“合理低价”并不违背“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医疗器械的实践中,应该继续探讨实施“合理低价优先”原则的可行性和操作细则,最终使二者理想地衔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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