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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管理意见分歧,在产品包装内放入宣传广告是否合法
医疗器械管理意见分歧,在产品包装内放入宣传广告是否合法
加入时间:2012-06-12 13:46:42 当前新闻点击率:4441
普朗医疗器械网资讯:我国在近两年来对于医疗器械相关管理法规进行了完善,为了保障民众的利益,条目也严苛许多。最近在调查过程中就发现了这样一个案例,A药监局在检查中发现,B医疗机构向社区居民免费发放人绒毛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早早孕检测试纸)时,产品包装内除试纸外,还有一张“妇科扶助代金卡”,该卡片印有B医疗机构宣传文字。随后,B医疗机构提供了该试纸的产品注册证书,该证书标明生产厂家为C厂家,其“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栏标明“由试纸条及其支持物组成”。经核实,B医疗机构发放的试纸确为C厂家生产,“妇科扶助代金卡”是C厂家在生产试纸过程中装入包装中的。那么这样一件医疗设备案件该如何定性呢?
[两种意见分歧]
包装内装有宣传卡片的试纸应当如何定性?稽查人员的意见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上述人绒毛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定性为改变了产品性 能结构及组成的医疗器械。该产品注册证书的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栏标明“由试纸 条及其支持物组成”,但是实物除了试纸条及其支持物外,还增加了一张“妇科扶 助代金卡”,这张卡片并不在注册证的限定范围之内,所以将其定性为改变了性能 结构及组成的医疗器械。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将上述人绒毛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定性为改变了性能结 构及组成的医疗器械。改变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是针对医疗器械而言的,上述人绒 毛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依然是严格按照产品注册证的限定生产的,只不过在包装中 加入了宣传医疗机构的卡片,这张卡片并未对医疗器械的使用产生任何影响。
1.只违反《广告法》
“妇科扶助代金卡”印有B医疗机构宣传文字,它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 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的定义,属于医疗广告。《医 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 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上述人绒毛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带有的宣传医疗机构的卡片,显然没有经过广 告审查,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 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的人绒毛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就其本身来说并没有改变器械本身的性 能与功用,标签、包装标识也与产品注册证书的限定内容一致,并且是在产品注册 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包装内增加的“妇科扶助代金卡”除了宣传作用外,并 未起到任何与诊疗疾病相关的作用。增加“妇科扶助代金卡”也未违反《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定》等相关医疗器械管 理法律、法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包装内增加“妇科扶助代金 卡”的行为除了违反广告相关规定外,并未违反其它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论就是, 无论这个“妇科扶助代金卡”是在包装内还是用胶带捆扎在包装外,违法情节是一 样的。